以案说法㊵ | 履职不到位!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被 “一案双罚”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40篇。
典型案例
嘉善某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4月2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某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区2幢北侧部分出租给某喆(浙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使用,未对承租单位某喆(浙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汤某作为西塘镇嘉善某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某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汤某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南塑胶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3年5月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南塑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嘉善某海电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顾某作为浙江某南塑胶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南塑胶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顾某处人民币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应急管理部公布的第十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明确,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论是房东企业还是承租企业,都应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消除事故隐患,真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
下一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采取严管、严防、严罚相结合,房东和租赁企业未履行责任的,一律从严处罚,拒不整改者,一律停产停业。
编 辑 | 戴黎杰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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